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壮丽70年 奋斗新时代 · 新中国峥嵘岁月(六)

来源:时间:2019-09-25 11:21:00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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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5年9月27日下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授衔授勋典礼在北京中南海怀仁堂隆重举行。从此,中国人民解放军正式实行军衔制。
      27日下午,毛泽东主席将授予元帅军衔的命令状依次授予朱德、彭德怀等战功卓著的高级将领。随后,毛泽东又将一级八一勋章、一级独立自由勋章、一级解放勋章,分别授予在人民革命战争各个时期的有功人员。同日,国务院也举行了授予将官军衔的典礼,周恩来把授予大将、上将、中将、少将军衔的命令状分别颁发给粟裕等在京的将官。此后,各大军区也先后举行了授衔仪式。
      早在1949年,毛泽东就宣告:“在英勇的经过了考验的人民解放军的基础上,我们的人民武装力量必须保存和发展起来。我们将不但有一个强大的陆军,而且有一个强大的空军和一个强大的海军。”1949年11月,空军领导机关正式成立;翌年4月又建立了海军领导机关。空军、海军正式成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军种。1950年,炮兵、装甲兵、工程兵、防空部队、公安部队的领导机关也相继成立。此后,又建立了铁道兵的领导机关。
      经过几年的努力,空军建立了航空兵师和其他勤务部队,海军建立了水面舰艇和航空兵部队,陆军各技术兵种也都达到了一定的规模。人民解放军完成了由单一兵种向诸军兵种合成军队的转变。火箭和喷气技术、原子能技术等国防尖端科技开始进行研究。与此同时,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学院、后勤学院、总高级步兵学校和军事工程学院、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学院等适应培养现代作战人才的各类院校陆续建立起来,初步形成了比较完整的院校体系。
      至此,人民解放军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迈入一个新的阶段。
      1955年10月1日,新中国成立后建立的第一个省级民族自治地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宣布成立。到1965年,加上新中国成立前就已经成立的内蒙古自治区,我国一共建立了五个民族自治区。
      在统一共和国的框架内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新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在起草《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时,考虑到我国汉族占人口的绝大多数,各民族呈现出“大杂居、小聚居”的特点,中共中央决定在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共同纲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实行团结互助……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为各民族友爱合作的大家庭。”“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各种民族自治机关”。1952年2月政务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设立及行政地位做了规定。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一整套符合实际的民族政策的实施,为处于游牧状态的少数民族定居下来过上文明幸福的生活提供了条件。世世代代游猎的鄂伦春人,建立了定居地,快乐地搬进了新房。长期过着老林栖身、兽皮遮体、野果充饥悲惨生活的苦聪人,走出林海,落户定居。
      为了培养少数民族干部,政务院于1950年11月通过了《培养少数民族干部试行方案》和《筹办中央民族学院试行方案》。1951年6月11日,中央民族学院正式开学,各地也都建立起民族学院。少数民族干部源源不断地走上各级领导岗位。经过党和政府的努力,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新型民族关系开始形成,民族地区的社会经济文化都有了很大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