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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人员职业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来源:时间:2022-05-18 09:13:24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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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医院隔离技术规范》《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防护导则》《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防护和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订本制度。
    一、定义
    (一)医院职业安全防护:是指医院工作人员在医疗操作、医技诊查等医疗活动中暴露于感染性疾病、各种化学因子及医疗垃圾等的危害所采取的的防护措施。
    (二)标准预防:针对所有患者和医务人员采取的一组预防感染的措施。具体措施包括手卫生、根据预期可能发生的暴露风险选用防护服、口罩、手套、护目镜、防护面屏、安全注射装置、安全注射、被动和主动免疫及环境清洁等。
    二、职责
    (一)医院职责
    1.为职工提供员工健康体检,并建立职工健康档案,及时发现潜在问题,让职工享受到有关的健康服务。
    2.加强工作人员职业安全防护教育。上岗前对职工进行医院感染、职工防护、安全工作技术和方法等岗前培训。
    3.对已受损害的接触者可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并予以合理的治疗,促进职工康复。
    (二)预防保健科职责
    1.发生职业暴露由各科室上报预防保健科。
    2.职业暴露发生后预防保健科及时调查事件的发生原因和事件性质,评估事件的危害波及范围和危险程度,查明人员伤害情况,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上报主管院长。
    3.每两年组织一次全院职工健康体检,并建立职工健康体检档案。
    4.协调组织医学影像科、病理科、输血科、药剂科等特殊科室工作人员按照从业要求进行体检。
    (三)各科室(部门)职责
    1.各科室、部门应掌握工作环境、性质下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采取的职业防护措施,建立健全有科室特色和针对性的防护制度。
    2.各科室、部门应提供符合防范职业危害的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3.对本科新入职员工进行岗前培训。
    4.特殊科室根据本科室从业要求,申请对科室职工进行从业健康体检。
    三、防护工作原则及分级
    (一)标准预防的原则
    1.既要防止呼吸道疾病传播,也要防止非呼吸道疾病传播。
    2.既要保护医务人员,也要保护患者。
    3.根据疾病传播特点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
    4.所有医疗机构均应普遍遵循标准预防原则,标准预防措施应覆盖诊疗活动的全过程。
    (二)分级防护
    1.基本防护(一级防护):
    防护对象:在医疗中从事诊疗活动的所有医、护、技人员(无论是否有传染病流行)。
    防护装备:工作服、工作帽、医用口罩、工作鞋。
    防护要求:遵循标准预防和手卫生。
    2.加强防护(二级防护):
    在基本防护的基础上,根据感染暴露的风险加强防护措施。
    防护对象:可能接触患者血液、体液或接触血液体液污染的物品或环境表面的医、药、护、技、工勤等人员;进入传染病区域、留观室、病区的医务人员(传染病流行期);转运传染病患者的医务人员、实验室的技术人员和其他辅助人员、工勤人员或司机等。
    防护装备:医用手套、医用外科口罩、医用防护口罩、护目镜、防护面屏、防护服、隔离服、鞋套和靴套等。
    防护要求:遵循标准预防和手卫生规范。
    3.严密防护(三级防护):
    由于感染风险特别严重,在加强防护的基础上,额外增加更为严密的措施。
    防护对象:为甲类传染病、新发再发传染病或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患者进行如气管切开、气管插管、吸痰等有创操作时;为传染病患者进行尸检时。
    防护装备:在加强防护的基础上,增加使用全面型防护器等有效的防护用品。
    防护要求:上岗前必须经过严格的培训与反复训练,执行标准预防和手卫生规范。
    (三)重点科室(部门)防护要求:
    医学影像科应当遵循辐射实践正当化、放射防护最优化、个人剂量限值的防护原则。重点科室(部门)依据本科室特点制定防护要求。
    四、检查程序
    (一)各科室负责人不定期对各项操作及防护措施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对科室不能解决的事项上报预防保健科。
    (二)预防保健科每季度对相关职业安全防护事件进行检查、汇总、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督促整改,对不能解决的事项上报医院质量安全管理委员会。
    五、本制度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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