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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新变化(二)

来源:时间:2019-08-10 14:53:00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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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新变化

 

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统一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重大决策部署,全面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陇南市实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六统一”制度。即: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

 

第二部分:城镇职工

 

陇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一)城镇职工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

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分别核算,分别管理,不能互相挤占。

1、个人账户主要支付本人门诊及定点药店发生的医疗费用。超支自理,结余归己。
2、统筹基金用于支付起付标准线以上,最高限额以内的住院医疗费用和特殊疾病门诊补助费用。

(二)城镇职工住院医疗费用结算

1、住院费用起付标准:一级医疗机构400元,二级医疗机构600元,三级医疗机构800元,同一年度多次住院的,从第二次住院起,起付标准依次递减15%。
2、城镇职工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3、城镇职工最高支付限额:年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往年4万增加到8万元,超过限额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公司按服务协议确定标准支付。

(三)城镇职工省内和跨省异地就医备案流程

省内或跨省异地就医的应先办理转诊手续,并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持转诊手续办理《甘肃省(市、区)跨省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可享受异地就医直接报销政策。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医疗费用由患者个人先行垫付,待治愈出院后6个月内持相关资料到参保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审核报销。

生育保险

 

(一) 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结算范围

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用药和医疗服务目录范围规定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和支付比例。(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实行按项目付费)

(二)生育保险报销所需资料和流程

参保生育保险的职工在分娩时,持陇南市医疗保险卡(社保卡)、单位介绍信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就医和结算。属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市、县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属个人支付的,由本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三)新生儿参保及待遇(同城乡居民)

1、新生儿出生时间错过当年缴费时限的,自出生之日起随母亲享受当年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以母亲参加的城乡居民医保或城镇职工医保为准),并共享母亲所属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报销限额及大病保险政策;
2、新生儿出生时间错过当年缴费时限的应在缴纳下年度参保费用时限内及时参保缴费,可享受下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3、新生儿出生时间在当年缴费期限内,且未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不享受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医保办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