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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新变化(一)

来源:时间:2019-08-03 08:55:00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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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新变化
 
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统一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重大决策部署,全面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陇南市实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六统一”制度。即: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
 

第一部分:城乡居民

城乡居民门诊统筹

 
 
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个人限额为每人每年100元标准,用于门诊就医。报销按政策范围70%取整结算,不设单次刷卡限额,户内不通用,年度不结转。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后,对普通门诊进行了重新设定,具体如下:
(一)上半年参保人员普通门诊限额未使用的,现按每人100元标准执行。
(二)上半年参保人员普通门诊费用已报销且未超出人均100元标准的(或家庭账户共享使用未超出总限额标准的),剩余部分按照家庭成员分配。
(三)上半年参保人员普通门诊已报销100元的,视为封顶,不再划拨。

城乡居民住院费用报销(年度累计最高报销限额仍为8万元不变)

 
 
(一)住院起付线:所有参保人员在一级医院、二级医院、三级医院、转市域外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起付线分别为:200 元、500 元、1000 元、3000 元。
(二)住院报销比例:一级医院、二级医院、三级医院、转
市域外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分别为:80%、75%、70%、60%。
(三)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包括已脱贫人员,基本医保报销比例的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

城乡居民转诊制度

 
 
1、转诊手续:往上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转院手续时;需办理省内和省外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参保人员持《陇南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转诊转院备案表》和医疗保障卡(社保卡)可在市域内就医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后,可享受异地就医直报政策。
2、私自转诊:参保人员未按规定办理异地备案或转诊手续,系统会自动降低20%的比例。除重大疾病外,在省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按病种定额标准的30%报销,在市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按病种定额标准的50%报销。

全市参保人员在跨县区住院治疗结算方式

 
 
市辖区内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均实行“一站式”(即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即时结算。

城乡居民缴费时限

 
 
符合条件的参保对象应在当年7月1日至12月20日办理下一年度参保缴费登记,于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规定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不属于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以及零售药店购药;
(二)超过医疗收费标准的;
(三)自杀、自残的(精神病除外);
(四)斗殴、酗酒、吸毒等行为所致伤病的;
(五)工伤、交通事故、意外事故、医疗事故等明确由第三方负责的;
(六)出国出境就医的;
(七)各种预防、保健、美容、健美、医疗鉴定、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等治疗的;
(八)突发性疾病流行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因素所造成的大范围急、危、重病人的抢救;
(九)按有关规定不予报销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