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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人员行为规范

来源:时间:2020-08-28 08:44:43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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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体职工服务行为,根据国家卫健委《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院所有职工,包括:
      (一)管理人员。指在医院内设各部门、科室从事计划、组织、协调、控制、决策等管理工作的人员。
      (二)医师。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机构从事医疗、预防、保健等工作的人员。
      (三)护士。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法在医院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
      (四)药学技术人员。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在医院从事药学工作的药师及技术人员。
      (五)医技人员。指医院内除医师、护士、药学技术人员之外从事其他技术服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六)其他人员。指除以上五类人员外的其他人员,主要包括总务、设备、科研、教学、信息、宣传、财务、部门工作人员。
      第三条  全体职工,既要遵守本文件所列基本行为规范,又要遵守与职业相对应的分类行为规范。全院所有人员都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第二章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基本行为规范
 
      第四条  以人为本,践行宗旨。坚持救死扶伤、防病治病的宗旨,以病人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
      第五条  遵纪守法,依法执业。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医疗卫生行业规章和纪律,严格执行所在医疗机构各项制度规定。
      第六条  尊重患者,关爱生命。遵守医学伦理道德,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隐私权,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尊重患者被救治的权利,不因种族、宗教、地域、贫富、地位、残疾、疾病等歧视患者。
      第七条  优质服务,医患和谐。言语文明,举止端庄,认真践行医疗服务承诺,加强与患者的交流与沟通,自觉维护行业形象。
      第八条  廉洁自律,恪守医德。弘扬高尚医德,严格自律,不索取和非法收受患者财物,不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不参与其提供的各类娱乐活动;不违规参与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不倒卖号源。
      第九条  严谨求实,精益求精。热爱学习,钻研业务,努力提高专业素养,抵制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条  爱岗敬业,团结协作。忠诚职业,尽职尽责,正确处理同行同事间关系,互相尊重,互相配合,和谐共事。
      第十一条  乐于奉献,热心公益。积极参加上级安排的指令性医疗任务和社会公益性的扶贫、义诊、助残、支农、援外等活动,主动开展公众健康教育。
  
第三章  医院工作人员共同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医院工作人员应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实行人道主义、全心全意为人民身心健康服务为己任,热爱本业,忠于职守,严格遵守《基本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  准时到岗,不擅自离岗。不在上班时间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
      第十四条  着装规范、整洁,仪表端庄,佩戴胸卡。
      第十五条  接待患者热情,做到语言文明、礼貌待人、态度诚恳、一视同仁。对患者有问必答,有呼必到,帮助患者排忧解难,急患者所急。
      第十六条  刻苦钻研,虚心好学,努力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第十七条  同事之间团结协作,互相尊重,互相支持,自觉维护集体荣誉。对待兄弟科室、兄弟医院要谦虚谨慎,互帮互学。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医院规章制度和各项操作规程,对工作精益求精,对患者高度负责。爱护仪器设备及一切公共财物。
      第十九条  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加强修养,自尊自重。不以工作之便谋私,不勒索患者财物。谢绝患者宴请、馈赠,拒收“回扣”和“红包”。
      第二十条  文明用语:同志,您好,请进,请坐,请安静,请拿好,请放心,请稍等,请先回,您慢走,对不起,需要我帮您吗?不客气,谢谢,再见。
      第二十一条  服务忌语:不知道!办不了!着什么急!没准儿!等着吧!麻烦!别嚷了!找领导去!出去!你管不着!
 
第四章  医师行为规范
 
      第二十一条  遵循医学科学规律,不断更新医学理念和知识,保证医疗技术应用的科学性、合理性。
      第二十二条  规范行医,严格遵循临床诊疗规范和技术操作规范,使用适宜诊疗技术和药物,因病施治,合理医疗,不隐瞒、误导或夸大病情,不过度医疗。
      第二十三条  认真执行医疗文书制度,规范书写、妥善保存病历材料,不隐匿、伪造或违规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不违规签署医学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  按规定履行医疗事故、传染病疫情和涉嫌伤害事件或非正常死亡报告职责。
      第二十五条  认真履行医师职责,强化责任安全意识,积极防范和控制医疗责任差错事件。
      第二十六条  开展医疗新技术时,保障患者及家属在充分知情条件下对诊疗决策的决定权,不违规进行试验性医疗。
      第二十七条  对急诊患者认真执行首诊负责制,不推诿患者。对危重患者坚持先抢救,同时办理预交款,不以未交款为由延误抢救。
      第二十八条  对患者诊断和治疗要认真、及时、准确、精益求精,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的原则。
      第二十九条  上级医师对下级医师既要指导业务、传授技术,又要抓医德、抓作风;同级医师要紧密配合,互相帮助,共同提高;下级医师要尊重上级医师,虚心学习。
      第三十条  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作风,发扬学术民主。教学和科研不应损害患者的健康利益。不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不嫉贤妒能。
 
第五章  护理人员行为规范
 
      第三十一条  努力钻研业务,对技术精益求精,更新护理知识,掌握新技术,不断提高护理业务水平,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为患者提供专业医学照顾,注重沟通,体现人文关怀。
      第三十二条  全面履行护理职责,正确执行疾病护理常规和临床护理技术规范,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为患者提供优质的护理服务。
      第三十三条  竭诚协助医生诊治,密切观察患者病情。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及时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
      第三十四条  严格执行医嘱,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应及时与医师沟通。
      第三十五条  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及时准确、完整规范书写护理病历,认真管理,不伪造、隐匿或违规涂改、销毁护理病历。
      第三十六条  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常规,严格执行“三查七对”,预防差错事故发生。
      1.三查:摆药时查,服药、注射、处置中查,服药、注射、处置后查。
      2.七对:对床号、姓名、药名、剂量、浓度、时间和用法。
      第三十七条  热情向患者及家属宣传医院规章制度和疾病防治、保健方面的知识。保持病房良好秩序和整洁肃静的医疗、休养环境。
 
第六章  医技人员行为规范
 
      第三十八条  面向临床,为临床诊疗提供科学数据,主动配合临床各科室为患者服务。
      第三十九条  努力钻研业务技术,不断更新知识,积极开发诊断、治疗新项目和新方法。
      第四十条  爱护仪器设备,遵守各类操作规范,发现患者的检查项目不符合医学常规的,应及时与医师沟通。
      第四十一条  正确运用医学术语,及时、准确出具检查、检验报告,不谎报数据,不伪造报告。发现检查检验结果达到危急值时,应及时提示医师注意。
      第四十二条  指导和帮助患者配合检查,耐心帮助患者查询结果,对接触传染性物质或放射性物质的相关人员,进行告知并给予必要的防护。
      第四十三条  合理采集、使用、保护、处置标本,不得违规买卖标本,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十四条  互相尊重,团结协作,努力提高服务质量。
 
第七章  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第四十一条  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业绩观,坚持医疗机构的社会公益性,加强制度建设和文化建设,与时俱进,创新进取。牢固树立为患者、为临床一线、为职工服务的思想。
      第四十二条  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努力提高管理能力,依法承担管理责任,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切实服务临床一线。
      第四十三条  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正确行使权力,遵守决策程序,推进院务公开,自觉接受监督,尊重职工民主权利。
      第四十四条  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格人事招录、评审、聘任制度,不在人事工作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十五条  严格落实医疗机构各项内控制度,加强财物管理,合理调配资源,遵守国家采购政策,不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药品、医疗器械采购和基本建设等工作。
      第四十六条  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建立健全医疗风险管理机制。
      第四十七条  尊重人才,鼓励公平竞争和学术创新,建立完善科学的人员考核、激励、惩戒制度,不从事或包庇学术造假等违规违纪行为。
      第四十八条  恪尽职守,勤勉高效,严格自律,发挥表率作用。
      第四十九条  热情接待来访人员,语言文明,礼貌待人,反对官僚主义作风。
 
第八章  药学技术人员行为规范
 
      第五十条  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科学指导用药,保障用药合理、安全。
      第五十一条  认真履行处方审核调配职责,坚持查对制度,不得对处方所列药品擅自更改或代用。
      第五十二条  配合医师做好患者用药使用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和使用方法的解释说明,详尽解答用药疑问。
      第五十三条  严格执行药品采购、验收、保管、供应等各项制度规定,不得私自销售、使用非正常途径采购的药品。不违规为商业目的统方。
       第五十四条  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自觉执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第九章  其他人员行为规范
 
      第五十五条  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增强为临床服务的意识,保障医疗机构正常运营。
      第五十六条  刻苦学习,钻研技术,熟练掌握本职业务技能,认真执行各项具体工作制度和技术操作常规。
      第五十七条  严格执行财务、物资、采购等管理制度,认真做好设备和物资的计划、采购、保管、报废等工作,廉洁奉公,不谋私利。
      第五十八条  严格执行临床教学、科研有关管理规定,保证患者医疗安全和合法权益,指导实习及进修人员严格遵守服务范围,不越权越级行医。
      第五十九条  严格执行医疗废物处理规定,不得随意丢弃、倾倒、堆放、使用、买卖医疗废物。
      第六十条  严格执行信息安全和医疗数据保密制度,不得随意泄露、买卖医学信息。
      第六十一条  勤俭节约,爱护公物,保持环境卫生,为患者提供清洁整齐、舒适便捷、秩序良好的就医环境。
 
第十章  实施与监督
 
      第六十二条  医疗机构行政领导班子负责本规范的贯彻实施。科室主要责任人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规范,同时抓好科室的贯彻实施。
      第六十三条  职能部门协助行抓好本规范的落实,同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四条  实施和执行本规范的情况,应列入年度考核和医德考评的重要内容,作为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医务人员职称晋升、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规范的,参照医院《奖惩办法》执行、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医院内的实习人员、进修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但尚未进行执业注册的人员和外包服务人员等,根据其在院内从事的工作性质和职业类别,参照相应人员分类执行本规范。
      第六十七条  本规范由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