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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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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管理办法

来源:时间:2020-08-27 14:45:38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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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切实加强我院党风廉政建设管理,增强党员、医务人员勤政、廉政观念、改进工作作风,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相关制度。
 
第一章 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第一条 医院党委、各支部、各科室负责人要把党风廉政建设同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履行“一岗双责”,将责任分解到各分管领导,分管领导分解到各科室,并纳入年度考核,切实做到层层分解,层层落实,做到人人去监督、人人有责任。有腐败现象的科室年终考评定为一般科室,有腐败行为的个人依纪依规严肃查处。
      第二条 各科室、各支部要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廉政准则》、《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要始终保持清政廉洁,防止腐败,杜绝不廉洁行为。
      第三条 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双十条”规定、市委“十项规定”、国家卫计委“九不准”规定,廉洁从政,廉洁行医,以身作则,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勤勤恳恳为群众服务。
      第四条 坚持领导干部个人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
      第五条 坚持廉政、政务公开制度,做到制度、收费项目、收费金额三公开,坚持医务人员党风廉政承诺制度,层层签订党风廉政责任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益,坚持原则,尽职尽责,严守工作纪律,克服工作推诿扯皮现象,党员干部要带头严于律己,率先垂范。
      第七条 坚持团结,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提高觉悟,统一认识,通力协作,搞好工作。
      第八条 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发扬民主,办事公开,增加工作透明度,认真听取各方面批评和建议,改进工作作风,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二章 党风廉政谈话
      第九条 谈话目的:
      1.按照立足教育、着眼防范、主动监督、关口前移的要求,从关心爱护、严格要求干部和重点岗位人员出发,进一步加强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的监督;
      2.检查督促全院党风行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落实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廉政教育,促进依法行政和廉政从政;
      3.坚持早提醒、早防范、早查纠,及时解决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
      4.深入开展谈心活动,沟通思想,研究问题,交换意见,适当提醒,保证大家正确履行各种职能。
      第十条 谈话对象:
      1.各科室党风行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
      2.新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
      3.在廉政建设方面群众有反映的干部;
      4.其他需要进行廉政谈话的人员。
      第十一条 谈话内容:
      (一)对各科室第一责任人的谈话内容:
      1.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以及委工作部署的情况;
      2.执行廉政建设责任制,组织开展党风行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
      3.参加组织生活,班子开展民主生活会,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接受党风行风监督的情况;
      4.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
      5.对开展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工作的意见、建议,及其他需要交谈的问题;
      6.提出认真履行主体责任、“一岗双责”,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行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要求。
      (二)对新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的谈话内容:
      1.宣传党风行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政策规定;
      2.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履行职责、思想作风和廉洁从政、廉洁行医等方面的要求;
      3.提出自觉执行各项廉政规定,严于律已,主动接受监督,在勤政廉政方面作出表率的要求。
      (三)对群众有反映的工作人员进行提醒谈话:
      1.转达群众反映,了解核实情况,提醒注意;
      2.针对群众所反映的问题,可要求其作出实事求是的说明;
      3.或根据需要,要求本人回复,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四)对有信访举报,经调查属轻微违纪、尚未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工作人员进行诫勉谈话:
      1.严肃进行批评教育,提出整改要求,并责成本人就有关问题进行书面回复;
      2.谈话以后,还要进行跟踪督查,促其改正;
      3.要求本人作出承诺。
      第十二条 约谈程序:
      1.确定约谈对象后,党委书记和各分管领导、各党支部书记进行约谈;分管领导和各分管科室负责人约谈。
      2.约谈时,填写约谈记录表。约谈后,约谈人、约谈对象需在约谈记录表上签字。
      3.约谈对象整改情况要存入个人医德医风档案,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措施不到位、整改不力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约谈要求:
      1.约谈时谈话人不得少于两人,并做好谈话记录。
      2.谈话要注意方式方法,尊重、维护约谈对象的合法权益。
      3.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向约谈对象透露投诉举报人的基本情况及反映材料等具体信息,注意保护投诉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4.接受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约谈的对象,要如实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5.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约谈的,予以补谈。
第三章 党风廉政建设报告
      第十四条 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报告的主要内容:
      1.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及上级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指示和部署情况;
      2.组织领导本系统、本行业开展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和纠正部门行业不正之风以及其他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情况;
      3.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党风廉政法规,开展党风廉政教育的情况;
      4.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及专题民主生活会情况;
      5.本行业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制定及落实的情况;
      6.提拔使用干部的情况;
      7.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采取措施为其有序开展工作创造条件的情况;
      8.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的情况;
      9.责任范围内应该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于每年底前书面报告,专项工作视情况不定期书面报告,重大问题及时书面或口头报告。
      1.党委书记向党委报告;
      2.分管领导向党委书记报告
      3.各党支部书记向党委书记报告;
      4.科室负责人向分管领导报告。
 
第四章 廉政建设“五公开”
      第十六条 “五公开”制度的内容
      (一)人事管理公开
      1.认真落实人事部门、卫计委关于人事管理工作的法规政策制度,及时向各级领导干部、职工群众传达人事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文件精神。
      2.中层干部的选拔任用,严格执行中组部关于《干部选拔任用条例》、《陇南市第一人民医院内设机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试行)》,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
      3.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晋升、学科带头人评审、专业人员低职高聘,严格执行人事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聘用规定,严格按个人申报,组织人事科资格审查,医院专业委员会讨论通过,上报审批。
      4.做好人事制度、分配制度深化改革的组织工作,按照工作程序,向群众出榜公示或传达改革文件精神。
      5.按政策规定做好离退休老同志的工资调整和政治待遇落实工作,及时向老同志传达文件精神,耐心解说人事工作的各项政策规定。
      6.做好人才引进工作,对我院需要的各类人才,按制定人才需求计划,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相关程序公示招考录用情况。
      (二)财务管理公开
      1.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做好每年财务预、决算工作,并在职工代表大会上,公布财务预、决算执行情况,单位年度收支盈亏状况和原因。
      2.根据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定和我院增收节支原则,把好支出报销关口,按照领导审批,财务部门核算程序,履行支出报销手续,并定期向院领导汇报,向各专款专用部门通报专项费用管理情况。
      3.认真核对职工每月工资、专项补贴、绩效等数据,坚持向职工出具工资条,随时解答职工在工资方面的问题。
      4.做好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工作,凡我院正在执行的医疗服务项目,都要在各计费、收费点,设立明确的公示牌,向病人及家属公示各项医疗服务收费价格的详细内容。
      5.让广大患者“明明白白看病,清清楚楚交费”,门诊病人交费后,要开具统一收费正式发票,作为病人取药、检查治疗以及报销的合法凭证。住院病人出院时一并办理结算手续,开具正式发票,打印收费清单。各收费点的财务人员,对患者收费要做到准确计算唱收唱付。
      (三)基建工程管理公开
      1.基建工程,要严格按照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招标。
      2.总务科对主管的工程,要认真履行管理监督职责,经常向院领导汇报工程进展情况,督促中标单位保质按期完成工程项目。有工程变更情况,必须经过党委会同意。整个工程完工后,组织对工程决算并进行审计工作,工程付款按照审计后的定案金额结算。
      (四)药品采购公开
      1.贯彻执行药品网上集中采购政策,规范药品网上集中采购行为,严格执行省药品招标办核定的挂网药品价格,认真履行挂网药品阳光采购合同,做到挂网采购药品与挂网企业一致,认真落实以政府为主导,以省为单位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办法。
      2.认真执行《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法规。严格控制医院药品收入比例,合理使用抗生素,规范用药。贯彻落实国家《处方管理办法》中药品一品双规制度的规定(同一通用名的品种,注射剂型、口服剂型、处方组成成分类同的复方制剂各不得超过2种)。
      3.对于科室急需、临时采购品种,必须由使用科室申请,药事委员会药品遴选及价格小组评价,药剂科讨论,最后经主管院长审批的程序公开办理。同时要求所采购品种必须是平台中标、非自费且现有品种中无同类品种可替代,采购数量不超过一个疗程或一个月的用药量。严禁暗箱操作、私自采购。
      4.必须在门诊及住院药房附近的显著位置,向群众公示药品品种及价格。药剂科工作人员要耐心、仔细地向患者及家属解释药品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情况。
      (五)医疗设备、卫生材料采购公开
      1.医院30万元以上的医疗设备,按照《陇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用设备配置采购管理制度(修订)》相关规定,执行。30万元以下的医疗设备,由医院组织公开招标采购。
      2.院内医疗设备公开招标采购必须按照《陇南市第一人民医院医学装备购置制度》办理,严格按照审批流程后方可进入招标采购程序。
      3.对需要采购的医疗设备,设备科要派人了解市场行情和各医院使用情况。需购设备科室,也要了解掌握同类产品的技术参数和性能。
      4.招标采购同一种设备,必须有三家以上的竞标单位参加。按照优质低价的原则,采取公开、公正、公平的办法,进行公开招标采购工作。
      5.科研设备和其它设备的采购可参照以上条款办理,卫生材料、公用物品的采购,要按照医院相关制度办理。招标采购时,可参照医疗设备公开招标采购的条款办理,并逐步向政府集中招标采购的方式过渡。
      第十七条 实施“五公开”制度的保证措施
      1.全院各部门、科室、要认真落实“五公开”制度,自觉遵守各项工作纪律,保证阳光操作,优质廉洁的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2.监察室对全院实施“五公开”制度进行全程跟踪监督,随时接受院内外群众,对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基建工程管理、药品采购管理、医疗设备卫生材料采购管理工作的举报和投诉。还要对各科室落实“五公开”制度工作,开展经常性的检查督导。
      3.对实施“五公开”制度,出现问题的内部职工,经调查核实后,给予严肃的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对于竞标、供货、施工等单位,出现行贿等不正之风类似问题的,要严格按照卫健委行贿企业“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章 廉政风险防范
      第十八条 经常在全院党员干部、职工群众中开展拒腐防变的学习教育活动,每年反腐防腐专题学习安排不少于5次。学习教育的形式要灵活多变,要以召开座谈会、参观红色传统教育基地、观看影视教育片,进行正反两面激励警示教育等形式开展学习教育并要取得实效。
      第十九条 党办、院办、监察室和各职能部门要定期检查各科室权力行使制度和流程,提高大家正确廉洁行使职务、职业权力的自觉性,努力使廉政风险防范的各项规定不仅钉在墙上、印在书中,而且要落实在行动中。
      第二十条 结合考核和年底考评工作,进行认真的检查,尤其是医患双方廉政建设双向承诺是否得到落实;我院与基建工程单位、设备耗材、药品供货单位的廉政建设双向承诺是否得到贯彻,发现问题的要及时纠正,重大问题要按照一票否决方案,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切实实施院务公开制度,继续推行财务管理、人事制度、药品采购、设备招标、医务管理的五公开制度。医院对病人的医疗、医保、诊疗、护理、药品、收费要执行信息公开及时公示的措施;对职工群众也要落实重大事项、人事干部调动职务职称晋升、福利待遇、学习教育等方面的信息公开公示制度。
      第二十二条 院党政领导班子要认真落实民主集中制度,对三重一大工作进行认真地集体讨论研究,切实落实中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狠抓全院的廉政建设、行风建设。
      第二十三条 加强廉政风险防范监督工作,通过党内监督、群众监督、社会监督、网络监督,加强对全院行政职务权力、医护职业权力的监控。采取各种措施不断提高全体党员干部、职工群众、医务人员自律和他律的水平,促进我院的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
      第二十四条 强化对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收费工作的落实,逐步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努力创建无红包、无回扣、无商业贿赂医院,把廉政建设的政策规定落实到每个人的廉洁自律和廉洁行医的自觉行动中,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全心全意地为患者群众服务。
 
第六章 统方管理
      第二十五条 “统方”是医院对医生用药信息量的统计。所谓商业目的“统方”,是指医院中个人或部门为医药营销人员提供医生或部门一定时期内临床用药量、医用耗材用量等信息,供其发放回扣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严格按照卫生部要求,我院对各个科室信息查询权限实行分级管理。根据不同科室的职能,限定各个科室通过计算机网络查询有关信息的权限。各岗位根据岗位工作需要设定权限,通过用户名和密码登录使用。
      第二十七条 严禁医院工作人员为不正当商业目的统方。医院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工作之便为医药购销人员牵线搭桥,为其提供相关信息,干扰正常医疗秩序。
      第二十八条 建立审批权限。所有对药品、高值耗材进行相关统计和查询,必须在信息中心建立名册,工作人员只能在授权范围内查询本职责范围的相关信息,同时医院信息科设置重要(敏感)信息查询留痕功能,要以有效地控制药品、高值耗材信息的传播范围。
      第二十九条 加强风险岗位廉洁监督。对有条件统方的岗位,建立监督机制。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相关工作人员签订信息保密承诺书,对违反规定进行商业目的统方人员,应立即处理,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要追究当事人所在科室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 强化信息监督管理。对因工作需要的相关模块,由信息科加强监管,并建立查询日志,进行登记(包括计算机编号、操作者代号、操作时间等),定期监管分析,保障药品、高值耗材信息的安全。
      第三十一条 实行医院、企业规范药品、高值耗材购销双向承诺制和不良行为记录制度。推行医院与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建立医药购销廉洁自律承诺书,将禁止违规统方列为《承诺书》的内容之一;实行医药购销不良行为记录制度,对从事违规统方的医务人员按规定严肃处理,对从事统方的医药代表和医药生产及经营企业建立“黑名单”,按要求给予取消其供货资格,并在两年内不准其参与招标的处罚。
 
第七章 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述作风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陇南市第一人民医院党委管理的中层领导干部。
      第三十三条 院领导班子成员、县级干部、各党支部、各科室主要负责人作年度总结述职述廉述作风(以下简称“三述”)报告。
      第三十四条 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思想作风情况。包括政治理论学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领导班子团结、坚持群众的路线和群众的观点、政治品德和道德品质等情况。
      2.工作情况。包括履行职责过程中提出的主要工作思路,采取的措施,发挥具体作用以及所取得的绩效等;还存在哪些问题,应如何解决。
      3.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包括组织党员、干部学习法纪条规,进行党性党风和廉政教育的情况;完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情况;对所分管的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从政、从医进行监督检查的情况;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的情况;重视并支持监督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
      4.廉洁自律情况。包括遵守上级党组织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情况;对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加强教育、严格要求的情况;家庭住房调整,配偶和子女工作安排、变动、提拔任用,出国(境)和国外定居等情况;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三十五条 可以结合本单位领导干部的思想、工作、作风、廉洁从政等方面的实际情况,增加有关内容。可先在干部群众中征求意见,把干部职工意见比较集中、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纳入“三述”内容。
      第三十六条 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对“三述”内容提出指导性意见。
      第三十七条 发扬民主,突出整改。应通过一定的方式提前让参加“三述”会议的人员了解述职述廉述作风的内容及相关政策规定,以便于监督。对报告中隐瞒、回避重要情况,职工意见较大,或者存在其他不正常情况的领导干部,组织人事科、监察室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视情节轻重,对其实行谈话提醒、进行组织处理或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构成违纪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八条 综合分析,运用成果。党办、院办、组织人事科每年要对“三述”的情况进行一次综合分析,将述职述廉述作风的成果运用到领导干部考核、奖惩和选拔任用中。
      第三十九条 积极探索,不断完善。党委要从实际出发,大胆实践,积极探索,不断完善“三述”制度。同时,又要注意与已有的监督制度相衔接,形成对领导干部监督管理的整体合力。
      第四十条 “三述”工作每年开展一次,要与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有机结合。
 
第八章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
      第四十一条 实施责任追究坚持以下原则
      1.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2.严格执行、违纪必究的原则
      3.立足教育、着眼防范的原则。
      4.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5.教育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十二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
      第四十三条 责任追究包括经济处罚、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主要方式包括:通报批评、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同时,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诫勉谈话、口头批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个人评先评优资格。
      1.对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规定和要求不贯彻落实,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状况不分析研究,没有制定工作规划,没有分解下达责任目标或没有组织实施的,予以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资格。
      2.根据有关规定,应该制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配套制度而不组织制定或不予督促实施的,予以口头批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
      3.对收到上级组织批转的群众来信来访和举报的问题不认真核实、处理,造成重访和再次举报的;对收到有关单位要求解决正当问题不解决,无正当理由拖延不办的,予以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4.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召开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的,予以通报批评,当年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5.对不严格按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用人上存在不正之风的,予以书面检查、诫勉谈话,当年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6.对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不研究防范措施,不按要求监督、检查和考核的,不注重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予以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
      第四十五条 对下列情况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同时,取消评先资格。
      1.对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按上级的部署和本单位的规划具体布置安排,不贯彻落实的,予以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2.对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组织检查考核,对各项目标和规章制度不督促落实的,予以批评教育,书面检查。
      3.对不组织召开民主生活会的,不检查自身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不执行廉洁从政规定,不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或纠正存在问题的,予以批评教育、通报批评。
      4.对不认真执行礼品登记,收入申报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予以批评教育、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5.对批转的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不认真处理,对职工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不解决,不支持案件查处工作的,予以批评教育、书面检查、诫勉谈话。
      6.责任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不积极支持查处,使国家、集体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予以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同时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7.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责任范围内重点岗位人员管理不严,教育不力致使发生不廉洁行为甚至违法违纪的,予以书面检查,诫勉谈话。
      第四十六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提请上级有关部门处理。
      1.对责任范围内发生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事项拒不办理或无正当理由长期拖延的,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故意隐瞒不报的。
      2.责任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财产和职工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3.授意、指使、强令下属弄虚作假的。
      4.授意、指使、强令、纵容下属阻挠、干扰监督检查、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5.对责任范围内重点岗位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知情不报或重视、纵容的。
 
第九章 廉洁警示教育
      第四十七条 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建立具有鲜明特色、行之有效的反腐倡廉教育长效机制。
      第四十八条 教育对象:(1)领导班子成员;(2)涉及到医院人、财、物、事管理的重点科室重点岗位人员。(3)全体医护人员。
       第四十九条 教育内容:
      1.理想信念教育。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及国情党情教育,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
      2.传统作风教育。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求真务实,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思想,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开展艰苦奋斗作风教育,党内健康政治生活教育,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之风,增强党内生活原则性和实效性。
      3.法规制度教育。开展反腐倡廉行为规范教育,重点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医疗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医院重点科室岗位职责和相关法律法规教育,要求熟知相关内容,自觉遵守党纪国法,牢固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面前没有特权、制度约束没有例外的观念。
      4.道德修养教育。加强从政道德和职业伦理教育,清正廉洁、忠于职守;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坚守道德底线,规范日常行为;加强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和健康生活情趣;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健康情感,消除心理失衡、塑造健全人格,坚持正确价值取向。
      5.拒腐防变教育。每年反腐防腐专题学习安排不少于3次。学习教育的形式要灵活多变,要以召开座谈会、参观红色传统教育基地、观看影视教育片,进行正反两面激励警示教育等形式开展学习教育并要取得实效。
      第五十条 教育形式
      要围绕目标,突出主题,创新方法,注重效果。
      1.加强廉政文化建设,通过开展示范教育、警示教育、岗位廉政教育及开展各种主题活动,营造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廉洁行医氛围。
      2.抓好集中培训。坚持理论中心组学习制度,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学习反腐倡廉理论,每年对新提拔及职务调整的干部集中进行廉洁教育培训。
      3.廉政提醒教育。逢年过节或遇有领导班子成员乔迁、升职、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时,领导干部要进行廉洁提醒教育,注意节俭,反对铺张,更不能借机敛财。对重要岗位的干部要经常提醒,坚持廉洁自律、务实工作。
      第五十一条 加强领导,齐抓共管,把廉洁警示教育制度落到实处。
      1.建立健全廉洁警示教育组织管理机制。各科室必须把廉洁警示教育作为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做到有计划、有检查、有落实。分管领导亲自抓,科室具体抓。把廉洁警示教育列入医院领导责任制的重要部分,分解落实到各科室。各科室对教育必须有足够的人员、时间投入,保证教育的顺利开展。
      2.建立健全廉洁警示教育制度的长效机制。要不断探索新形势下廉洁警示教育的新方法,研究新情况,掌握新特点,总结新经验,解决新问题,逐步建立教育长效机制,为医院各项工作的全面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证。
      第五十二条 监察室定期对教育开展情况进行普遍检查和重点抽查结相结合的督查,确保“内容、人员、时间、效果”四落实。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范由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修订记录
序号 版次 修订时间 修订记录 修订人
1 第1版 2009年4月 新建制度 陈慧
2 第2版 2020年6月 回顾性修订 安静
1 第3版 2020年8月 回顾性修订 安静